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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财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庄青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庄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47-2号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电话1386333****。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庄青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庄青华于2017年6月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庄青华驾驶的鲁L×××××/鲁LP3**挂号牌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日照明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7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已向法院缴纳保证金50000元,并申请将上述车辆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庄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庄青华驾驶的鲁L×××××/鲁LP3**挂号牌半挂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