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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文希春、赵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45号申请保全人:李玉章,男,1967年6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男,1963年5月7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赵今福,女,1962年7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玉章与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赵今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赵今福持有中���护照,申请保全人李玉章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赵今福出境。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180号民事裁定书,限制文希春、赵今福出境。2017年3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130号关于限制文希春、赵今福出境通知函(限制期限至2017年6月22日止)。由于民事案件尚未审结,2017年6月13日申请保全人李玉章提出对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赵今福限制出境续控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赵今福出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9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玉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文希春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限制被申请保全人赵今福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