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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878号原告:田某,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邱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银行职员,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田某与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邱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邱某向原告田某借款17万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邱某欠原告17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顾亚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