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冠文与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文,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冠文,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丁有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1幢3层。法定代表人:方谦友,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冠文与山东单县湖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单县财富广场的部分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