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丁甫盛与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甫盛,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791号原告:丁甫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晓燕。被告:丁晓辉。被告:丁成富。原告丁甫盛与被告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丁甫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其理由不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甫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甫盛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