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丁甫盛与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甫盛,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3791号原告:丁甫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成都市青羊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晓燕。被告:丁晓辉。被告:丁成富。原告丁甫盛与被告丁晓燕、丁晓辉、丁成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丁甫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其理由不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甫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甫盛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