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毕雪华与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雪华,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2370号原告:毕雪华,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304室。法定代表人:白云光,总经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莉,女,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原告毕雪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车位款的未退余款3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朝阳区西大望路风度柏林小区的业主,2016年8月24日风度柏林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公告称小区北停车场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准许加盖停车位,想购买车位的业主将7万元/个车位款打入被告的账户,车位施工期为2016年9月1日开始至2016年11月30日。原告遂将一个车位的7万元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据一张。2016年11月6日劲松街道办事处、劲松城管支队召开会议指出上述停车场系违章建筑,因无开工所需手续及资质被叫停。2016年12月20日北京电视台播出采访部门的报道,明确指出违法开工,必须停止,恢复原状。2016年12月初,风度柏林小区业委会经手将原告4万元购车位款退还,尚欠原告3万元。原告认为该购买停车位的买卖合同目的己无法实现,故要求被告返还未退余款3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相关证据:1、房产证明,证明原告的业主身份;2、相关票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款7万元,已经退回4万元,尚有3万元未退还;3、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保证完成施工手续及相关施工情况;4、施工公告材料,证明相关施工情况。6、停车场恢复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停车场目前已经恢复原状。7、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开工现场情况和停车场已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风度柏林小区业主。2016年8月22日被告与风度柏林小区业委会签订《风度柏林小区安装自走式停车设备工程施工合同》,风度柏林小区业委会做为发包方(甲方)、被告做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建风度柏林小区安装自走式停车设备工程,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59号风度柏林小区内北地库上方北侧通道处,工程合同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后被告与风度柏林业小区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合同期修改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该《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工程报批手续,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因手续问题被叫停,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2016年11月6日该工程被劲松街道办事处、劲松城管支队叫停,截止庭审之日,该工程未再有相关进展。经本院现场勘查,该工程所涉及的停车场地面已于2017年4月30日已经恢复原状。本院认为,风度柏林小区业委会做为业主代表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虽然被告与风度柏林业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但该行为的性质,应当认为风度柏林业委会代表部分业主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且部分业主是将合同款项打入了被告账户内,被告也为交款业主开具了单位签章收据,其性质既具有集体合同的属性,也属事实合同类型,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业主与被告,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最终应当由被告和业主之间享有与承担,风度柏林小区业委会并无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资格和目的。现被告承建的工程被有关部门叫停,并已经恢复原状,无再建可能,该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购买车位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雪华车位款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祥云顺达停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