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乔阔玩具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乔阔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义乌市乔阔玩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前王村东片115号。经营者张业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乔阔玩具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乔阔玩具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