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慧丽与王根意、裘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丽,王根意,裘海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6343号原告:王慧丽,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根意,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海平,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彪,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丽、王根意与被告裘海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丽、王根意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慧丽、王根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慧丽、王根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慧丽、王根意负担。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晓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