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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英豪、卢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英豪,卢涛,王艳粉,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96号申请人:高英豪,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卢涛,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王艳粉,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79号。法定代表人:邵瑞峰。申请人高英豪与被申请人卢涛、王艳粉、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涛、王艳粉、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高英豪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涛、王艳粉、河南田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明波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