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玉成与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成,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910号原告:郝玉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卢秉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成诉被告沈阳陆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玉成承担。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