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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妍、赵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妍,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妍,女,汉族,1978年6月生,住河北省阜城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1981年12月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陈妍与赵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赵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建华立即偿还借本息并担负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赵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建华存款2196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昌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