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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陈长水、艾琳、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陈长水,艾琳,艾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47号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胡曾勇,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职工。被告:陈长水,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艾琳,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艾锋,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陈长水、艾琳、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苏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