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陈长水、艾琳、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陈长水,艾琳,艾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47号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胡曾勇,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男,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职工。被告:陈长水,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艾琳,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艾锋,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与被告陈长水、艾琳、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柞水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苏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