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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凤江对徐爽等申请支付令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江,宋杨,徐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84民督3号申请人:王凤江,男,汉族。被申请人:宋杨,男,汉族。被申请人:徐爽,女,汉族。申请人王凤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凤江称,宋杨与徐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4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5分,并共同为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现借款已到期,宋杨与徐爽已将2017年6月14日之前的利息结清,但未偿还借款本金。要求被申请人宋杨、徐爽给付申请人王凤江欠款43万元,并按月利1.5分给付2017年6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杨、徐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凤江借款本金4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申请费2,853.00元,由被申请人宋杨、徐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