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艳生与许昌烟草汽车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生,许昌烟草汽车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106号原告:张艳生,男,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许昌烟草汽车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该车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生诉被告许昌烟草汽车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生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艳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张艳生负担。审判员 李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