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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琼与易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琼,易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04号原告:曾琼,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易张林,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曾琼与被告易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曾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琼撤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曾琼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