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琼与易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琼,易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504号原告:曾琼,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易张林,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曾琼与被告易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曾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琼撤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曾琼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