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秀香申请执行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香,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秀香,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香与被执行人尚志市龙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