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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春启与李文龙、李春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启,李文龙,李春敬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579号原告:李春启,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文龙,又名李文献,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李春敬,男,现年7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系被告李文龙父亲。原告李春启与被告李文龙、李春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启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聂 松人民陪审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