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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能品与江海洲、徐红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能品,江海洲,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林能品,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江海洲,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红梅,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能品与被执行人江海洲、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海洲、徐红梅无房地产、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