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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祥与被告罗国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祥,罗国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13号原告:马占祥,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3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7日。被告:罗国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9日。原告马占祥与被告罗国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马占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马占祥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