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祥与被告罗国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祥,罗国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13号原告:马占祥,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3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7日。被告:罗国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9日。原告马占祥与被告罗国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马占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马占祥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