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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士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733号原告: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南关芳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61449841N(1-2)。法定代表人:齐海金。被告:赵士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祈原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