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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朱荣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朱荣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240号原告: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野鸡乡新寨村阳关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高万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朱荣斌,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松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远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