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416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锐,总经理。被告:李梅,女,生于1968年1月17日,汉族。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敬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