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陈哲、王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陈哲,王梦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2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5291870-2。负责人:柳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龙,公司员工。被告:陈哲,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梦蝶,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陈哲、王梦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