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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76号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国峭,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