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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文革与孙洪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革,孙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辽03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魏文革,男,1966年7月22日,汉族,公物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卫钢街1号楼6单元4层64号。被执行人:孙洪礼,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5栋3单元1层29号。本院在执行(2017)辽0311执31号一案中,经查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已近180天,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 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