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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144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美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144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8266615T),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总经理。被告:陈美珍,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陈美珍已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实际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