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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佐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47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佐辉,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佐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判处的财产刑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土地及车辆登记记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