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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友与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友,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赵友,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四平市新北冷却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淑杰,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友与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国友全部款项49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查:被执行人四平市天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征收补偿款56万,已被我院冻结,现待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再行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