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居鹏、邹小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居鹏,邹小丁,熊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07号申请人:邓居鹏,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邹小丁,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申请人:熊雪华,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申请人邓居鹏与被申请人邹小丁、熊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居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小丁、熊雪华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居鹏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证号:赣A×××××)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居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邹小丁、熊雪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小丁、熊雪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居鹏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证号:赣A×××××)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