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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93号申请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醒,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55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6552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爱邦正明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552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848元,由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诚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