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洪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洪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创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洪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洪年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加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