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虎与王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虎,王花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77号原告:王玉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芳,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花枝,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王玉虎与被告王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玉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玉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虎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