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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虎与王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虎,王花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77号原告:王玉虎,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芳,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花枝,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王玉虎与被告王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玉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玉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虎负担。审判员  赵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