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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昌秀与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秀,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00号原告:陈昌秀,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射阳县。被告:戴成,男,成年,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陈昌秀与被告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昌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昌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昌秀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朱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