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30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3088-1号原告:肖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孙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张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