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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字30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3088-1号原告:肖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孙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张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