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永宝与崔春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宝,男,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春玉,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永宝与被执行人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永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335元保全费300元,公告费600元;3、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春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永宝申请本院执行(2015)延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