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58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波,男,1995年7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汉阴县。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4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波对涉案赃款承担退赔义务。被告人赵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赵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波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400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怡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