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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梁某甲。被执行人梁某乙。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7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梁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1540元,被执行人梁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保全费1540元,共计218690元,被执行人梁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梁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兑付案件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兑付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兑付50000元,下余6869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梁某甲不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318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甲、梁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5执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