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立兵、黎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立兵,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4号申请人黄立兵,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黎伟,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黄立兵与被申请人黎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黎伟的6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立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黎伟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都支行账号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瑞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