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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立兵、黎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立兵,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4号申请人黄立兵,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黎伟,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黄立兵与被申请人黎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黎伟的65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立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立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黎伟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都支行账号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瑞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