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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佳佳与苏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佳,苏汾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58号原告:张佳佳,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张合生,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系原告父亲。被告:苏汾生,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号楼。原告张佳佳与被告苏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查明,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苏汾生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每月向原告张佳佳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至21000元借款偿还完毕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苏汾生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洁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