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晓云、廖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云,廖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云,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生,江西新余市人,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廖文龙,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江西新余人,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刘晓云与被执行人廖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中院于2016年3月15日做出(2016)赣05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文龙支付案款297611.9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36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廖文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廖文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297611.9万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4364.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晓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满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