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宕昌县秀尔丽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宕昌县秀尔丽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财保1号申请人:张某,住宕昌县.联系方式:138XX****XX被申请人:宕昌县秀尔丽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621XXXXXXXX0736,组织机构代码55627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某1,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东三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89XX****XX被申请人:李某2,住宕昌县,系李某1妻子.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宕昌县秀儿丽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某1、李某2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100000元。申请人张某以其自有的明锐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宕昌县秀儿丽思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某1、李某2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虎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