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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世娃与张遂照、解雪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娃,张遂照,解雪芬,张俊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54号原告张世娃,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遂照,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解雪芬,女,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俊杰,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世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世娃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