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世娃与张遂照、解雪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娃,张遂照,解雪芬,张俊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54号原告张世娃,男,194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遂照,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解雪芬,女,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俊杰,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世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娃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世娃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