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包庆国与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国,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4910号原告:包庆国,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原告包庆国与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包庆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包庆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庆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