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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包庆国与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国,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4910号原告:包庆国,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原告包庆国与被告北京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包庆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包庆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庆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