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小娥、赵影等五人与李忠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娥,赵影,赵国懿,赵某1,赵某2,李忠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娥,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赵影,女,汉族,1990年3月2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国懿,男,汉族,1996年3月1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未成年人。申请执行人赵某2,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系赵某1母亲。被执行人李忠合,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李小蛾、赵影、赵国懿、赵某1、赵某2与被执行人李忠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