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宋阳与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470号原告:李宋阳,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辉,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号创新创业园A2栋40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爱萍,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宋阳诉被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宋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宋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宋阳撤回对被告湖南永霏特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金玲人民陪审员 朱小年人民陪审员 朱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