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燕星与何荣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星,何荣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449号原告:黄燕星,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何荣贵,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黄燕星诉被告何荣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燕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星自愿撤回对被告何荣贵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星撤诉。本案受理费327元,由原告黄燕星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