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艳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艳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136号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景丽华,女,汉族,1991年3月2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住定西市安定区交。系原告员工。被告:张艳芳,女,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定西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