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中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洋,男,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华,男,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海,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中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