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学俊与牛启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俊,牛启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730号原告:孙学俊,男,汉族,1939年10月2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德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启鹤,男,汉族,1983年8月6日生,住淮安经刘技术开发区。原告孙学俊与被告牛启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孙学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学俊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强人民陪审员 李桂益人民陪审员 巴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桑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