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聚波与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波,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56号原告:李聚波,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博士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河南科技大学教师,住河南。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段。法定代表人:黄汉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聚波诉被告洛阳市南华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聚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聚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8.5元,已经收取的898元,由原告李聚波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照坤 来自: